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有关的司法文书(法院判决书、政府行政复议书、决定书等其他证明文件);(3)权属界线协议书等。
2.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宗地图3份,技术报告书1份,界址标示、签章表1份);
3.不动产所在地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公告的凭证(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说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0771)7884508
2.投诉电话: (0771)7988114 7827298
九、流程图及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