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牙山村村民小明发现村委会从未向村民公布过集体财产状况,并且怀疑村支书老王贪污村里招商引资得来的款项。因此,小明要求查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料,但遭到老王数次阻挠。双方发生争执,在村里引起轩然大波。请问,村支书老王是否可以拒绝小明查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财物资料?村委会是否应向村民公布集体财产状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查阅权、复制权
《民法典》第26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案件解读
村民可以查阅、复制村集体的财务资料。村委会不应拒绝小明查阅本集体财产相关资料的要求,并且负有主动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高度强调群众性。因此,《民法典》第26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向本集体成员主动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集体成员也享有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确保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权利的实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有权要求查阅、复制牛牙山村的财务资料,同时村委会负有主动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
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此文章转载来源:崇左司法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294143838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