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4日,光坡交警中队民警在潭油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一名男子酒后拒不配合工作并恶意辱骂袭击执勤交警,被光坡派出所依法作出刑事拘留。
▲执法记录仪画面
▲执法记录仪画面
▲执法记录仪画面
事发在当天下午17时许,光坡交警中队民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一名男子驾驶着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了3个小孩和一名妇女,有严重超载的行为。交警立即拦停住这辆摩托车,并示意车上人员下车接受检查。被拦下后,浑身酒气的男子拒不配合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大声辱骂、恐吓、推搡交警。
▲执法记录仪画面
由于是在事故现场,现场人员又比较多,为避免意外,执勤交警立即请求光坡派出所出警支援,但该男子突然挥拳打在了执勤交警脸上并继续大声辱骂,气势十分嚣张,一同执勤的交警随即控制了该男子,并在派出所增援警力赶到后,立即将男子带至派出所。
经询问,该男子叫吴某某,光坡镇本地人士。目前,光坡派出所通过调查取证,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该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辱警、袭警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陈泊儒 审核:钟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