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对违章建筑的拆除

2008-01-04 00:43:43 来源: 南宁晚报(南宁) 网友评论 0 进入广西论坛

  本报讯(记者曾静梅)以往,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涉及多部门且比较繁杂。从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执行,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该法的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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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东

(南宁晚报)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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